今年兩會不僅在時間上推遲了,而且會議時間也相對縮短,那么今年兩會主要討論啦哪些問題?又有哪些熱點議題呢?
疫情防控:防控“下半場”怎么打?如何科學防控疫情,讓百姓復工復學都安心?
脫貧攻堅:“硬骨頭”如何啃下來?疫情為全國脫貧增加難度,如何防止數字脫貧,解決深度貧困地區后續發展動力問題?
教育公平:教育減負進行時,百姓呼喚的優質教育資源從何處求?
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振興有我!如何更好滿足農村百姓三大期盼?加快農村轉型升級、農民多渠道增收、農村人居環境改善。
公共衛生:四大熱點連連看——疫后應急反應機制建設完善、改善鄉鎮衛生院、推廣分餐制、推進分級診療制。
住房保障:住房需求如何釋放?政策如何繼續堅持“房住不炒”,百姓住房需求如何釋放?
收入水平:錢袋子如何鼓起來?半月談調查顯示六成被訪者預期今年家庭收入減少,就業保障如何更給力?民生保障如何紓困托底?
生態環保:環保離不開你我他,聚焦輿論熱點話題:城市垃圾分類,治理污染,生態補償制度,環保督查處罰等。
兩高報告劃重點
(一)依法防疫:新冠肺炎疫情突發,疫情防控物資的緊俏,利用口罩、頭盔等動“歪腦筋”,“發橫財”。
(二)掃黑除惡:掃黑除惡,掃除黑惡勢力。除了大案要案,針對盤踞在群眾身邊的“菜霸”“路霸”“沙霸”,控制著菜價、運輸以及工程成本,百姓的衣食住行受影響的,司法機關在“依法嚴懲、強化打擊、深挖幕后、綜合整治”16字上持續發力。
(三)“打虎”“拍蠅”:腐敗是社會毒瘤,從動輒數億元的巨腐,到向扶貧款物伸手的“蠅貪”,本該到手的扶貧款被截留挪用,教育、醫保等領域被吃拿卡要、盤剝克扣,將依法予以嚴懲,絕不能讓黨的惠民政策成為個別人眼中的“唐僧肉”。
(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日前,一條“有性侵記錄者不得從事未成年人工作”的微博登上熱搜第一。保護未成年人遠離犯罪、遠離侵害,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堤壩”需要架高筑牢。
(五)解決好執行難:執行是司法領域關鍵一環,法院的判決下來了,卻遲遲拿不到應得的錢款。頗為諷刺的是,欠錢的比借錢的更理直氣壯。解決好執行問題是關鍵。
民法典草案七大看點
1、疫情相關:保護特殊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明確物業應急處置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對于疫情中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2、物權編:明確居住權,破解業主維權與維修難題。
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3、合同編: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完善電子合同,對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
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以及百姓網購習慣養成的需要,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
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對于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的商家“霸王條款”,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
4、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關注性騷擾與基因科研。
手機APP悄悄收集個人信息?騷擾電話令人忍無可忍?……回應信息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新問題,提高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明確隱私的定義。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完善防止性騷擾有關規定。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
5、婚姻家庭編:設立離婚冷靜期,明確夫妻共同債務。
為減少“頭腦發熱”式離婚,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我國離婚率逐年升高,‘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設立離婚冷靜期是為了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與‘離婚自由’并不沖突。
明明是無過錯方,離婚后卻“人財兩空”;離婚后發現莫名其妙“被欠債”問題,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繼承編:擴大遺贈扶養協議范圍,增加新遺囑形式。
保障“老有所依”,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與時俱進,遺囑的形式和效力更加靈活多樣。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7、侵權責任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防止“自助行為”被濫用。
在強化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同時,兼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社會生活提供行為規范。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多管齊下: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為更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自助行為”制度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草案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草案同時明確,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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