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對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戶條件,精簡落戶憑證,簡化辦理手續,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戶機會。
高等學校要加強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業指導服務,發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條件。
非全日制就業遭歧視,記住教育部這些規定
歧視言論一:“非全日制研究生相當于本科生,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招收非全日制的學生”
教育部規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效力相同早在2016,教育部下發了《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從2016年12月1日開始,全國研究生將正式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區分,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研究生的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事實上,自17年改革后,國家堅持在就業政策上要對兩者一視同仁,提供相同的就業機會,并且很多大企業或者國字開頭的企業確實也把這個政策落實了下來。
2019年8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官網,發布了如下的一則補充公告,標志著事業單位首次將兩者放在同等地位。
值得關注的是,這是一份補充公告。將本批次報名條件中“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學位”調整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取得相應學位。
這不僅僅是一個公告,更是一個信號,一個官方正式修正過的,非全日制與全日制學歷擁有相同效力的信號。
歧視言論二:"非全日制研究生課程水、混學位”
教育部規定:堅持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同一質量標準
教育部辦公廳在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社會需求自主確定不同學科、類別研究生教育形式,根據培養要求分別制定培養方案,統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堅持同一標準,保證同等質量。
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
關于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教研廳函〔2019〕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教育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國資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發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促進我國學習型社會建設、構建服務全民終身學習教育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加快培養高層次創新型、復合型、應用型人才。為促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進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我國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為推進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協調發展,加強規范管理,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于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廳〔2016〕2號),明確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培養質量堅持同一要求,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二、強化就業權益保護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就業機會。
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條件,對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就業機會,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各地要合理制定人才落戶條件,精簡落戶憑證,簡化辦理手續,為不同教育形式的研究生提供平等落戶機會。
三、加強就業指導服務高等學校要加強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就業指導服務,廣泛應用“互聯網+就業”新模式,精準推送政策、崗位和指導信息,積極舉辦校園招聘活動,加強校園內招聘活動管理,發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教育形式限制性條件。對取得學籍并完成學業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畢業研究生,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和高等學校要按規定統一辦理就業手續,定向就業的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業。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非全日制研究生就業需求,積極推送崗位信息,提供針對性職業指導,推薦適合的職業培訓、就業見習機會。各地要落實好就業創業政策,確保符合條件的研究生都能享受。
四、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宣傳國家關于發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各項政策,指導用人單位完善招聘研究生的相關辦法,為做好非全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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